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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在大陸提起民事訴訟/行政調處問題


蔡OO 發問於 2008-04-16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若台灣A公司(在大陸亦有一子公司C)欲在大陸對大陸B公司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訴訟或行政行為調處


請問:

1. 台灣A公司(即母公司)可以不委託大陸代理人處理,而自己提起訴訟或請求調解嗎?假如可行的話,當事人是公司法人沒錯,但誰可以有資格代表出庭/參與調解?

2. 如果由台灣A公司不能自己提起訴訟或請求調解,須委託代理人,那可否由子公司C不委託代理人自行提起訴
訟或請求調解?假如可行的話,當事人是公司法人,但誰可以有資格代表出庭?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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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所述事實回覆如後:

一、如您欲以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則您必須先確定受侵害的是誰,受有損害之人才能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如受害的公司是C公司,可以由C公司授權母公司的人代理訴訟。

二、依對岸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外國人亦可於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再按同法第49條之規定,公民、法人均可成為訴訟之當事人,同條第2項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亦即由公司負責人進行訴訟。

三、又依對岸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1至2人為訴訟代理人,再依同條第2項規定,律師、當事人的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所在單位所推薦之人,或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均可成為訴訟代理人。

四、惟如當事人所提出之委託書是於國外提出者,按對岸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項規定,必須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之證明。

暫覆如上,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wchern@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匿名

律師

A:  台灣公司於大陸進行民事訴訟而委託代理人之委託書,實務上是經由台灣之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委託書應先記載欲在哪一城市使用),其中一份再由海基會逕送該城市之(大陸)公證人協會備查,另一份正本則由當事人自海基會取回,自行持往或寄到大陸使用。
此外,台灣公司如欲提出當初在台灣所製作之訴訟證據資料,則該等訴訟證據資料,必須依前開模式辦理認證後,才可以提呈給大陸法院作為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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