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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有關公司惡意資遣

有關公司惡意資遣


陳OO 發問於 2006-05-16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請問:
(1)被公司資遣,但資遣費非以平均薪資計算,而是以底薪,請問我該採取什麼法律行動來保障自己!
(2)勞工局的調解有強制性嗎?調解不成,只能民事告訴嗎?被資遣後對方若不願發給”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如何確認之前勞資關係存在?如何確認他們是資遣我而不是我自願離職?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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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1.按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是資遣費應以平均工資計算。
2.您可向勞工局申訴及申請協調。勞工局的協調並無強制性,必須您的公司出於自願應允您的要求,否則協調不會成立。若協調不成立,您只能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您可以在訴訟確認您的離職係因「資遣」,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請求公司發給服務證明。
3.關於請求資遣費之訴訟費或律師費,法律定有相關補助,請向勞工局查詢。

A:  (1)所謂平均工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而資遣費之計算是以平均工資為標準來加以計算。
如果僱主沒有依法給付應給付之資遣費,您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向僱主請求不足的差額。如果僱主仍不給付應給付之金額,可以透過勞資調解或法院來爭取自己的權利。
(2)勞工局的調解並沒有強制性,所以一旦調解不成,只能透過向法院起訴來主張自己的權利。至於僱主不願意發給「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在調解也不能得到滿足,也是必須透過法院來主張權利,至於在法庭上如何證明自己是非自願離職,可以利用人證、僱主已經發給的部分資遣費…等,來證明自己所言非虛。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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