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從事營造業玻璃裝配工程的代工小包(甲方)
今與上游公司(乙方)(與營造公司簽約玻璃承包商)
就基隆一新建國宅案中
乙方借故因擔心工程進度趕不上
就將與甲方(原有簽約)後續尚未完成工作,強制收回
ps:前置作業無利潤甲方吸收,後續有利潤乙方自己收回去,原甲乙方合約價格簽認是依(此案)為單位
請問:
1、甲方該如何請求對方賠償?
參考法條:第 511 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2、乙方在收回工地後,就前置作業應支付甲方工程款尚有9萬尾款,現借故工程有缺失之理由,一再拖延不肯付款,已造成甲方身心困擾,請問甲方是否可以向乙方提出告訴?若可,甲方應如何提告?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1、損害的部分包括所失利益及所受損失,若合約有單獨的包商利潤,那這一部分就是你本來可獲得的利益,而可以請求賠償。反之,若合約總價沒有單獨列出利潤,則你沒有支出的成本要扣除之後才是你可能獲得的利益。至於所受損失,就要看你有何證據證明有損失。
2、九萬尾款的部分,可以用存證信函催告,並且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若對方有異議,會進入審理程序來處理。本件屬於小額訴訟,一進入審理程序應該開一次庭就會結案。但也要視你提出的資料是否充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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