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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分享職場創意會否侵犯到公司機密?


賴OO 發問於 2008-04-14 | |

Q: 律師您好~


最近想建立自己的部落格來分享曾經在職場上的一些創意或活動
部落格的內容中並沒有任何數據或公司名
請參考 http://antonylai2000.blogspot.com
但不知是否會牽扯到公司機密的問題呢?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2337

A:  您好:

您於職場上完成之創意或活動,若屬著作權法所定義之著作,除僱傭雙方另有約定外,僱主依法是享有著作財產權的。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即當時之僱主)外,任何人均不得將之放置於部落格中或為其他使用,否則即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又若該等創意、活動,若亦涉及公司之營業秘密,亦有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疑義。

故無論是否刊載相關數據或公司名稱,均有觸法之危險。建議三思而後行。


【參考】
著作權法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李慧芬律師敬上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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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2)2704-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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