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廠商承攬政府機關工程,因故需終止進行中的合約,應該如何申請?
2、公司負責人之個人債務,債權人可否向法院查封債務人以公司名義開立的所有相關銀行帳戶,或者依債權人出示並且能證明之指定帳戶?
以上問題請求回復,謝謝!
A:
您好:
一、提前終止承攬契約部分:
要先確定『因故』是否符合廠商與政府機關簽訂的承攬契約中,雙方約定可以提前終止的原因;如果符合可以提前終止的原因,建議用書面發函通知,如果不符合,就必須和政府機關洽談能否提前終止契約;因為依法律規定,在承攬工作沒有完成前,原則上只有定作人(政府機關)可以隨時終止契約,所以若廠商未經政府機關同意擅自終止契約,會有違約的問題。
二、強制執行部分:
除非是獨資或是合夥的公司,不然一般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債務,和公司之間並沒有關係,債權人不能向法院聲請查封所有公司名義開立的帳戶,除非公司擔任公司負責人個人債務的連帶保證人(需符合公司法第16條得為保證人之限制規定),債權人才有可能向法院聲請查封公司名義開立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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