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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發了客戶的電子報訂戶資料,我需賠償嗎?


上O 發問於 2006-05-15 |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我是接案設計網頁的公司,我在前几天,在與另一位購物網站的客戶,做驗收時,測試電子報系統功能,誤發了客戶的部份電子報訂戶資料 ,(因資料庫中不小心未把之前複製過來的資料庫資料清乾淨)

現在,對方要告我,他們說若不告的話,就送他們「全部」會員贈品,每位價值600元

1、我誤發的是341位,他們要求償1700位會員有贈品,每位600元
2、他還要告這家所測試網站商家


我在發出去後,即時有把發送畫面、發送人數、以及說明我是在進行測試,誤發的狀況給客戶了解!
他的回覆是,要告,不然就提求償。

請問,他有告我以及我這家進行驗收測試客戶的權利嗎?
若可以告,我可能需要負擔的金額上限是?

因為明天下午就要與客戶做回覆了,所以很急著想要了解相關法令,若您了解也方便的話,
可以盡快回覆我嗎?

非常謝謝!

瀏覽人數:2015
匿名

律師

A:  您好:
  只要你們之間的確實有這樣的契約關係,你的疏失應該是蠻明顯的,依照契約關係,對方確實可以主張債務不履,向你請求賠償他因此所受損害。
  只是對方雖有這樣的權利,但在訴訟上他必須具體證明他究竟因為你的損害受到如何的損害,而不是全由對方憑空想像。換言之,即使在訴訟上對方確實可以告你,但如果對方完全無法證明他受到任何損害,在訴訟實務上,法院可能一毛錢也不會判給他,不過,只要對方證明確有損害,即使無法證明金額多少,對方還是可以依照新的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要求由法院依照整個案件的情形去酌量裁判賠償,此時的金額就比較難以估算,但可以在談判中先了解,對方到底可能受到什麼樣的損害,以便將來訴訟中可以在對方作這樣的要求時,將賠償金額減到最小,所以,這一部分的抗辯,應該是雙方在談判時,你可以主張的。
至於另一家接受訂戶資料的客戶,如果他只是單純接收到資訊,而未用以作為任何利用,你的客戶要控告對方賠償,恐怕十分困難,反之,如果他們真的拿去作什麼利用,那就同樣必須由你的客戶去證明他到底因此受到什麼損害,多少損害,法院才可能判決另一家客戶應該賠償多少錢了.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222條2項:[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
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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