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最近頂讓一間補習班,契約也簽訂了,但是條文內容有些爭議,如下列:
第一條 甲方( 賣方)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前,需將店舖之租賃權讓度予乙方(買方),並須事先獲得出租人之
同意。讓渡之同時,甲方須就管業用之動產與營業用之帳簿、文件等營業繼承所需之各種手續完成移
交。 若乙方提早準備就緒即可馬上辦理交接,甲方須配合之。
針對最後一句 → 因為買方於四月開始著手交接,但是所有文件皆未辦理過戶,只是進來適應補習班的
流程,後續金額也尚未交付。後來因為與原有的老師不合,與老師有不愉快的談判,
買方要老師立刻離開,但是員工認為名字尚未過戶,老闆未換人,只有原來老闆有權
要他離開,因此買方即要我立刻叫老師離開。
想請問一下,這樣臨時要員工走,責任歸屬於誰????
A:
您好,
老師應該只有與原來的老板有雇用關係,與後手還沒有成立雇用關係,因此要不要請老師走,是原來老板的權利,相關的責任,也是屬於原來老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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