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
我現在自己開公司
我將上一個公司時自己設計沒被客戶採用的作品
放在現在的公司網站上會違法著作權法嗎?
二、
另當初前公司上班有簽一分同意書,裡面有一條2年內不能從事相關行業及不能使用在公司時設計作品之規定,請問這有法律效用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您於前任職期間內完成之著作,依法該等著作財產權係歸前公司所有,且前公司亦與您有離職後不能使用該等設計作品之約定,故依法不能將之放置於您的網站上公開或為其他使用,否則即有違法之問題。
二、前公司與您有「2年內不能從事相關行業及不能使用在公司時設計作品」之約定,其中:
(一)關於「2年內不能從事相關行業」,此乃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目前法院多數見解為,必須依您任職期間有無接觸公司機密資訊、職階屬性、相關行業限制範圍…等因素,依「個案具體認定」是否侵害您的工作權,進而判斷該等約定有效或無效,故無法一概而論。
(二)另「不能使用在公司時設計作品」,此約定並無違反法律,故屬有效。
【參考】
著作權法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李慧芬律師敬上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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