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從事營造業玻璃裝配工程的代工小包(甲方)
今與上游公司(乙方)(與營造公司簽約玻璃承包商)
就基隆一新建國宅案中
乙方借故因擔心工程進度趕不上
就將與甲方(原有簽約)後續尚未完成工作,強制收回
ps:前置作業無利潤甲方吸收,後續有利潤乙方自己收回去,原甲乙方合約價格簽認是依(此案)為單位
請問乙方是否有不法?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你沒有提到契約的內容,一般來說比較接近承攬契約。承攬契約當然是可以隨時終止,但若造成他方的損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包括依原來契約內容履行,你們可獲得的利益亦是一種損害,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參考法條:
第 511 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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