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公司於去年在大陸銷售保養品
依照大陸法規定,保養品需做商品檢驗合格方可銷售
剛開始我司不懂大陸商品檢驗作業程序
經朋友介紹北京京兆龍公司
據此公司的趙總經理告知,他們可幫我們全權處理
但商品檢驗費用是一項產品RMB50,000.
當初我司產品為4項,其費用總金額為RMB200,000
但因費用太高,猶豫不決
此時趙總經理表示他們公司願意跟我公司合作在大陸銷售我公司產品
這商檢費用他們公司願意支付一半
於是6/13就全權委託並支付商檢費用NT$430,000
(雙方有簽署委託合約及收據)
可是趙總經理拿到所有款項回到大陸後
我公司就一直無法跟他聯繫上
於是請北京朋友去他所告知的公司地址,結果大門深鎖
問了大樓管理員,才發現此公司極少有人出入
經過多次輾轉聯繫上,可是他卻以生病為由推託不出面
產品要趕快送檢驗,要不然產品不能上市銷售
後來由我廣州的廠商直接送廣州商檢局商檢
結果發現整個商檢過程跟北京京兆龍公司所說的差距甚大
所有的規費差不多RMB5,000 一項產品
我公司的商品檢驗目前大略告一段落
對方公司並沒有為我公司進行任何的商品檢驗事宜
於是我公司寄e-mail告知終止委託,並要求他們歸還所有費用
但對方置之不理
請問:
1、我司是否可告京兆龍公司詐欺呢?
2、控告的程序應如何進行呢?需不需要去警局備案呢?
煩請告知,謝謝你們的協助
陳肅瑗
A:
就您所述事實回覆如後:
一、由您所述事實,以對方未辦理檢驗事宜,事後更避不見面之情形,客觀上確實很有可能可以成立詐欺罪。
二、但是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之規定,刑事案件管轄歸於犯罪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北京京兆龍公司應為大陸公司,而其總經理似乎亦為大陸人,假設對方係來台詐騙,則可使用犯罪行為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惟被告為大陸人,現在應居住在大陸,台灣之法院對大陸人無管轄權,台灣的法律亦無法直接適用本案。
三、爰此,若您確定要告對方詐欺,除非對方在台灣,否則您應至大陸起訴,適用大陸刑法及訴訟程序,有關至大陸起訴等相關法律問題,可能因地制宜,必須請教大陸當地律師。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wchern@omniservic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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