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本人在試用期時簽一年合約,內容僅提及服務期間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不可造成機構有任何損害等要約書,另外其他事項照員工手冊內容規定(員工手冊没有發給任何一位員工),且合約書並没有給本人複本,在經過一段日子後,才告知若未滿一年離職要給機構一個月薪資,請問我若要離職,除了十日前告知外,本人須賠償該月薪資嗎?
謝謝!
A:
你好:
首先請你先確認一下合約內是否確實有未滿一年離職要給機構一個月薪資約定,倘若有,而你也認為該約定不合理者,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待雇主起訴請求後,請求法官酌減該約定賠償額(但是否酌減法官有裁量權) ,反之,若該合約內容並無相關約定者,則公司之要求並不合理。
若你仍無法取得該契約副本者,可就此情形向當地勞工局申訴,請雇主提出合約副本並就賠償事由協調。
律師
A: 由您與公司簽立之契約無法得知您的公司與您簽約時有約定工作未滿一年即要賠錢,且公司無任何員工知道員工手冊的規定,因此您與公司在訂約時並無就「工作未滿一年要賠錢」之意思表示達成合致,是您的公司無權依契約向您主張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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