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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請問任意終止委任契約之問題?

請問任意終止委任契約之問題?


cOOOOOOOOO 發問於 2008-03-26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請問民法第549條相關問題
一、何謂「不利於他方之時期」?
二、如果要求終止委任,對方(下述之乙方)是否可提損害賠償?
三、其損害賠償的項目為何?


委任契約書節錄如下:
茲雙方同意依下列規定,由甲方委任並授權乙方代為辦理召募引進甲方因3k產業所需的OO籍之外國勞工(以下簡稱”外勞”)。
第一條:(引進人數)-
甲方委任並授權乙方代理招募引進外勞OO名,而其確實之人數應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勞委會) 核准甲方之配額為準。
第二條:(招募外勞之相關項目)-
甲方委任並授權乙方代理招募引進外勞,其招募之相關項目如下:
一﹑勞動契約有效期間:
外勞自入境日起,首次在台工作期限,依勞動契約之規定,惟期限最長不逾三年。外勞工作滿三年,甲方若工作需要,又徵得外勞同意,得遵照法令規定,延長契約三年(即合計最多六年)。期滿後,勞動契約自動終止,外勞應按規定回國,並由乙方辦理外勞遣返事宜;工作期間如有修改,則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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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限制)-
除有下列情形或經雙方同意者外,任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一﹑甲方因故終止本契約時,須經雙方協商同意,並於三十日前,再以書面正式通知乙方。
二﹑乙方於接獲甲方終止契約之通知時,應即依雙方協議之日期,終止對甲方之服務,並將相關資料移交甲方接續辦理;若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受損時,由乙方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若甲方於委任事項完成前終止本契約者,仍需按照乙方實際已提供之服務進度,依附件一之”外籍勞工引進作業費用明細表”,付費予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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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是否為「不利」,實務上是以終止委任契約,是否會造成損害來認定。若因終止而造成損害,則會被認定是屬於「不利他方之時期」。
2、就你提供的契約,並無約定賠償事項,但依民法549條,若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還是可以請求損害。
3、這是一種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至於項目為何,要視終止造成何種損害而定。實務上是認為『所謂損害,係指不於此時終止,他方即可不受 該項損害而言,非指當事人間原先約定之報酬。』
4、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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