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跳票的款項是要給大陸工廠的
票開給大陸工廠認識的台商,跳票的票現在還在台商手上
之後陸續有給大陸工廠3次貨款,也是經由那位台商
2次是開票方式給台商,1次是經由匯款方式
之後還有尾款未付,大陸工廠叫那位台商在台灣提告我們
那張跳票也沒兌現,但後3次付的款項已超出跳票的金額了
請問:若那位台商要拿跳票來告我們強制給付會形成嗎?
我們有3次付款的銀行證明可以推翻他的提告嗎?
會跳票的原因是大陸出了一批嚴重瑕疵貨品給我們客人
客人收到後很生氣,於是扣我們款
一扣下去把我們的利潤都扣掉了
所以不夠錢付那張票才會跳票
大陸工廠說他在大陸那邊也要起訴我們
請問:大陸那邊可以起訴的了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因您所述事實有限,就您所述事實先回覆如後:
一、您並未說明跳票之票據為本票或支票,如對方在台灣提出訴訟程序,因票據之不同會使用不同之程序,但依票據無因性,不論為何種票據,只要票據到期經執票人提示,而發票人未付款,不論當初開票的理由為何,對方在台灣依台灣之票據法均可以提出督促程序請求給付(如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督促程序不為實質審查,對於金錢債權只要債務人不提出異議或另行起訴,則前述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即生效),所以就您所述,那位台商似可以以跳票之票據取得執行名義並對您為強制執行之動作。
二、您並未說明買賣或交易之價額與跳票之票據之關係為何?雖然說您其後有付3次貨款且其3次付款金額總額超過跳票票據之金額,但您貨款似乎還未完全給付,而跳票之金額與貨款之總金額之關係為何?假設該票據並非給付貨款之用,則為何您要開立該跳票之票據?如將來起訴您可能需要就開立該跳票票據之原因加以說明。
三、大陸工廠當然可以在大陸對您起訴,只是大陸判決之效力在台灣並不當然有效,但只要該大陸判決經過海基會核定,台灣法院認定有效,則該大陸工廠於大陸取得之判決亦可以在台灣執行。如大陸工廠於大陸起訴,則您需特別注意訴訟程序上之問題,最重要者為開庭通知及對造書狀之送達,您如果有收到開庭通知則最好可以派員出庭或是委任當地律師為代理,若對方就程序部分完善,而該判決經過海基會核定並認證後經過台灣法院之認定有效,則大陸工廠於大陸取得之判決亦可在台灣執行。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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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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