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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捲款而走,卻要求房客重簽約合法嗎?


黃OO 發問於 2008-03-23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2007/12月中仲介就有收了房客租金卻未給屋主租金的情形
屋主並無向他的房客做出提醒的通知
讓房客在每月還繼續繳款給仲介
之後,屋主三個月未收到租金的情形時
向房客提出再出一個月租金及押金的要求
並說明要重訂契約內容


請問:
1、在屋主並無把他有未收到款項的情形下,要重定契約是否合理?
2、屋主把仲介所收去的押金採取不承認有收取是否合法?
3、房客有合理的方式或方法取回本身的押金嗎?
4、屋主在2008年1、2月都未收取到房客繳給仲介的租金,有的是年繳及半年繳,屋主亦全不理會,是否違法?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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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一、原則上,仲介在介紹完雙方簽訂租約,收取仲介報酬後,委任事務就已完結,所以仲介沒有再向房客收取租金的權利。除非房客和房東間的租約有特別約定可以由仲介收取才行。
二、所以,本件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由仲介收租金或押租金、仲介來收租時,也沒有提出屋主的授權書,那房客付給仲介租金或押租金,就不會發生給付的效果。房東可以主張沒有收到。
三、如果房東否認從仲介那裡收到租金,而且仲介表示是屋主授權來收的,就等同是仲介有詐欺房客租金的行為,房客可以用侵權行為來向仲介請求賠償。
四、如果房東與房客想要重新訂租約,那雙方最好寫一個之前合約已終止的同意書,而且載明之前的權利義務都已結清,以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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