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在電子產品維修站擔任站長
目前站上提供給客戶簽署的<維修單>上載明
「報價後不同意維修或機件完修後經通知,逾期二個月未來領取者,視同客戶拋棄該機件,並同意由本公司依廢棄物處理法相 關定處理(完修後依客戶所留通訊資料無法通知者,亦視同客戶拋棄該機件)。 」
顧客A維修他的相機前有先簽署上述維修單
而本站也依上述條文打顧客留下的電話結果是暫停使用
本站為求謹慎,還寄存証信函到他留的通訊地址
結果因查無此人被退件
於是本站依維修單約定,將該機件回收處理
事經三個月,A突然登門到站,說要領回機件
但機件已回收處理掉,所以顧客A 要求我們賠他一台新的
這位顧客聲稱<維修單>條款說未通知到對方,視同已完成通知手續,依法不合
還舉例說例如:兵役召集 → 役男未收到兵役通知,而召集時不到,不等同逃兵,不能判他軍法
(不知者無罪)
請問:
1、我們服務站有法律上義務要賠償他嗎?
2、如果要賠他的話,那不就表示<維修單>約定完全無效,而我們要負永久保管義務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67f9ab0042="張先生"]律師您好~
本人在電子產品維修站擔任站長
目前站上提供給客戶簽署的<維修單>上載明
「報價後不同意維修或機件完修後經通知,逾期二個月未來領取者,視同客戶拋棄該機件,並同意由本公司依廢棄物處理法相 關定處理(完修後依客戶所留通訊資料無法通知者,亦視同客戶拋棄該機件)。 」
顧客A維修他的相機前有先簽署上述維修單
而本站也依上述條文打顧客留下的電話結果是暫停使用
本站為求謹慎,還寄存証信函到他留的通訊地址
結果因查無此人被退件
於是本站依維修單約定,將該機件回收處理
事經三個月,A突然登門到站,說要領回機件
但機件已回收處理掉,所以顧客A 要求我們賠他一台新的
這位顧客聲稱<維修單>條款說未通知到對方,視同已完成通知手續,依法不合
還舉例說例如:兵役召集 → 役男未收到兵役通知,而召集時不到,不等同逃兵,不能判他軍法
(不知者無罪)
請問:
1、我們服務站有法律上義務要賠償他嗎?
2、如果要賠他的話,那不就表示<維修單>約定完全無效,而我們要負永久保管義務嗎?
謝謝您的回復[/quote:67f9ab0042]
張先生您好:
雖然動產所有權人對於其動產所有權,是可以抛棄其所有權,因此,對於客戶與貴店簽定預先抛棄對於機件之所有權同意書,在法律上看似沒有問題,但是,這部分,因為涉及簽約平等性以及定型化契約之問題,因此,恐怕將來法院對於維修單上對於客戶同意抛棄所有權部分,會判定無效.
因此,最保險的作法就是直接將該機件送法院提存,不然就是依民法第七六八條:以所有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之規定.於經過維修單上二個月期間後,貴店就直接以所有意思占有該機件五年.五年後,即可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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