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的案子已進入偵查開過第一庭
因當初為判斷業務過失之告訴
對法不甚瞭解,所以先前告訴狀未列業務過失之部份
感謝律師指教後才更知自己可以追加告訴狀向檢察官提出
因本案追訴時效剩幾10天,因此已經擬好追加告訴
現要問的是:
1、補送追加告訴狀之時效是法院檢察署收件處收件日期為準,還是第一次庭開庭後為準?
2、如果是檢察官開庭始有效.可能時效會超過.那要怎麼處理
3、我是告訴人,因此我是依據診斷書日期,也是當日發生日期為提告6個月時效計算,計算日期是否正確?
謝謝回覆,感謝你們敬業的律師協助,才能維護權益
A:
您好:
補送追加告訴狀之送達,是以法院檢察署收件處收件日期為準。另外,時效的開始計算,是以診斷當日開始計算。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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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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