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因介紹經銷商與工廠合作代理產品推銷買賣
經銷商「口頭」上答應給本人產品買賣之利潤
(一瓶為單位,銷售金額為350-450元之間,每瓶利潤1.5成)
請問:
本人是否須與經銷商訂立合約?
又此行為是否合法?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若您確定只是「單純」當中間人介紹,與兩家公司都無關,那事先約定介紹費,性質上屬於「居間」契約,若能明定,當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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