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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背信或詐欺等問題?


翁OO 發問於 2008-03-17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家母去年因生意上周轉
向A朋友商借新台幣10萬元現金
然後以我的名義開了一張10萬元的支票給A,兌現日期是今年年初
,(因為家母之前受朋友所累導致信用瑕疵,無法使用支票)
後來家母因為生意失敗,導致10萬元現金無力償還
另A也有參與家母的互助會,所以連互助會部分家母共欠她150幾萬
互助會部分母親已跟所有會員達成協議
以每個月5萬元均分的方式慢慢償還
母親經商失敗後,A即到家母所經營的服飾店拿衣服
並承諾所拿的衣服要抵10萬元支票的債
(事實上她所拿走的衣服價值逾15萬多)
因為A怕母親互助會每月的5萬元的一陣子後就不還
所以跟家母說那張支票他不會拿去兌現,不過要留在她那邊當抵押
等我們把互助會部分的債務償清後,再把支票歸還給我們
家母自知裡虧,雖心有不滿但也只能接受
後來沒多久家母收到銀行跳票通知
追問A,她推說因為她丈夫知道這件事情後很生氣
所以把支票拿去兌現...她也沒有辦法
家母因為我的信用已遭破壞而鬱鬱寡歡


問題
1、請問A的行為是否構成背信、詐欺或相關法令足以對她進行法律訴訟呢?
2、如果我籌10萬元跟她換回支票,然後互助會的錢不再償還於她(因為她已拿走我們的衣服),這樣是否可行?
3、如果他以支票告我詐欺是否會成立?(票是家母以我的名字開出的,開票時我並不知情)


以上問題有勞解答,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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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7ff78331d2="翁子欽"]事情是這樣的

家母去年因生意上周轉,向朋友楊小姐商借新台幣10萬元現金
然後以我的名義(因為家母之前受朋友所累導致信用瑕疵,無法使用支票)開了一張10萬元的支票給楊小姐
兌現日期是今年年初
後來家母因為生意失敗,導致10萬元現金無力償還
另揚小姐也有參與家母的互助會,所以連互助會部分家母共積欠她150幾萬
互助會部分母親已跟所有會員達成協議,以每個月5萬元均分的方式慢慢償還
母親經商失敗後楊小姐即到家母所經營的服飾店拿衣服
並承諾所拿的衣服要抵10萬元支票的債(事實上她所拿走的衣服價值逾15萬多)
因為楊小姐深怕母親互助會每個月的5萬元債務一陣子後就不還,讓她的錢拿不回來
所以跟家母說那張支票他不會拿去兌現~不過要留在她那邊當抵押
等我們把互助會部分的債務償清後,再把支票歸還給我們
家母自知裡虧~雖心有不滿但也只能接受

後來沒多久家母收到銀行跳票通知
追問楊小姐,她推說因為她丈夫知道這件事情後很生氣
故把支票拿去兌現...她也沒有辦法
家母自從此件事情後,因為我的信用已遭破壞而一直鬱鬱寡歡

問題1:請問楊小姐這種行為是否可構成背信.詐欺或相關法令,是否可以對她進行法律訴訟!?
問題2:如果我籌10萬元跟她換回支票,然後互助會的錢不再償還於她(因為她已拿走我們的衣服),這樣是否可行?
問題3:如果他以支票告我詐欺是否會成立?(票是家母以我的名字開出的,開票時我不知情)

以上...有勞解答!萬分感謝!![/quote:7ff78331d2]
一、這只是約定(契約)不履行而以,難以構成背信、詐欺等刑事責任,但如違反約定提示支票致提問人票信受損,可依契約或侵權行為法律規定請求其負民事責任,不過票據是無因證券,提問人必須負舉證責任。
二、可行,這是提問人母親與相對人債務互相抵消(同金額),但取走衣服有無證據及其價額,仍須由提問人母親負舉證責任。
三、票據不履行不一定構成詐欺罪,要看交付支票時有無施用詐術;但請特別注意,提問人母親以提問人名義開出支票時,提問人如不知情,提問人母親可能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除非提問人有事先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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