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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取回


小OO 發問於 2006-05-05 | | 商業流通業

Q: 大律師您好:
小女子有關個人商業本票的問題想請教,一年前因買賣關係與買方簽定年度銷售合約,並向對方收取保證金,對方要求個人開立本票以保證對方於年度達銷售數量時.退還保證金之憑證,至今已屆合約期滿一個月,買方未達合約年度銷售量(至95年4月底僅1/3之銷量),依雙方合約內容挸定,本人有權要求取回本票並沒收保證金,試問本人該以透過何種方式要求取回本票,才不致影響本人權益及產生法律上的問題,請告知小女子.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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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1、可直接聯繫對方取回本票或發函催告限期返還,若對方拒絕返還,則可透過協商、調解或訴訟方式請求返還,若取得執行名義則可依法強制執行(訴訟可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或返還本票之訴)。
2、若本票未載明禁止背書轉讓或未寫抬頭,則本票可能轉讓予第三人,此時可依法聲請假處分,不過假處分之裁定法院實務上多裁定以票面額為擔保額,且假處分送達對方前若已轉讓予第三人,則假處分即無法發生凍結之效力,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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