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兩家公司是獨立法人,法律上責任義務各自獨立,法律上兩者資產和負責人的個人資產是分開的。簡單說,一家公司因負責人個人債務被查封,原則上不會影響到另一家公司的資產。
有幾個例外:
一、負責人濫用公司進行逃避債務的行為。這涉及公司法第154條規定:「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二、提供擔保,如果這兩家公司之一或兩者都有為負責人的個人貸款提供擔保,或以公司資產作為貸款的抵押,那麼在負責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下,銀行可能會針對提供擔保的公司資產進行處分。這也涉及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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