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
我司於去年向韓國廠商購買材料,並預付貨款 usd 220,000.00 ,但是該公司於去年底只運出 usd 21,300 的貨物,今年三月雙方協議取消訂單,該公司答應五月償還預付款,但至今仍未償還。
請問要如何才能提出告訴?
感謝!
A:
依據台端所述之事實,本所答覆如后:
1.台端之公司與韓國廠商之上開買賣契約,如有約定爭議解決途徑為何,則須遵照雙方契約規定解決爭議,例如:進行仲裁或訴訟;若進一步約定仲裁地、訴訟管轄法院及適用準據法為何,則爭議之解決亦應遵照該程序為之。
2.若台端之公司與韓國廠商之買賣契約未約定爭議解決途徑,則應視韓國廠商是否於我國設有分公司,若在我國設有分公司,除得於韓國法院起訴外,亦得於韓國廠商在我國之分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主張償還預付款。若韓國廠商於我國未設有分公司,其公司位於韓國,類推適用我國「以原就被」之民事訴訟管轄權原則,應由韓國法院就本案行使管轄權。惟因本所僅為台灣律師,依法不得就外國法提出法律意見,而韓國法律對訴訟或有特別規定,尚請另洽韓國律師。
3.此外,台端選擇起訴法院時,應將未來韓國廠商資產之強制執行問題一併考慮,若於韓國廠商之資產所在國法院起訴,判決後可依該國法律程序直接進行強制執行,無庸經外國裁判認可程序,較為簡便快速。
4.於正式起訴前,大多廠商會先出具律師函給對造,催告其還款,如仍無效果,再考慮訴訟。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請不吝來電賜告。
順頌 商祺!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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