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昨日於北區區公所調解庭與對方調解
但對方以房屋過保固為由
我方無調解立場而終告調解失敗!
陳述:
我的房子於94年8月購買,入住後3個月就陸續出現地磚隆起及碎裂
當下就開始反應仲介商與賣方處理(但無寄存證信函等蒐證)
期間一直陸續反應,但對方皆以會處理為由推託至今
近日與對方協調無效,便覺需要與對方訴訟解決
但是事隔兩年,蒐證已晚
存證信函也是二月底時才寄出的
不曉得是否還有勝訟的機會
我方引用民法條文:
依民法354條第一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又依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即涉及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依民法規定,買受人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買賣標的物,發現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並於通知後六個月內,或自買賣標的物交付起五年內行使瑕疵擔保之權利,(民法第356、。365條參照)
請問:
一、 對方指出我的房屋保固已過二年,因此無爭訟之權利,在民法上是否確有此規定?除上我所引用的條文外,我是否有更有力的法律條文可支持我的立場?
二、 我所引用的民法條文是否適用於此次房屋瑕疵的爭訟範圍內?
三、 若我針對賣方於房屋買賣前有裝修事實,但施工品質惡劣(有相片存證)是否有相關條文可上訴?(避開過保固的問題)
四、我該如何反駁對方是否有引用條文不妥的問題?
五、若以此狀況,我去地院申請小額訴訟是否合宜?能否給予建議?
六、我該如何主張我的立場,才不會被對方模糊焦點呢?
這Case是本人第一次為自己主張的訴訟,身為初出社會的小市民第一次購屋即遇此問題,深感對方以投資客之姿,面對訴訟有如家常便飯般的可惡,請求律師給予適切的建議與協助,再此敬上十二萬分的謝意!!
A:
您好,
你的買賣契約是怎麼寫的?
契約的糾紛,先看契約內容,再看法律規定,沒有了解全部資料,難以給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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