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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OO 發問於 2006-05-05 | |

Q: 本人於5月4日在網路聊天室以暱稱{包養ㄉ關西}上網聊天.台北市信義分局以到於方式約我見面.在捷運4號站出口將我帶回偵訊.請問我ㄉ行為犯法ㄇ

瀏覽人數:2154
匿名

律師

A:  您好:
你的行為是否犯罪,是以你實際聊天的內容來決定,而不是單單以的暱稱去判斷.所以,必須查明你在聊天室裡的實際聊天內容,以及你在警察局接受訊問時所提到的內容,才可以作較為精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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