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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抵押權時效問題

抵押權時效問題


楊OO 發問於 2008-03-07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在85年時有人向我借款100萬
用土地抵押設定480萬給我
當初是拿現金給他,後來彼此失去連絡
借款就一直沒還
而我經過幾次搬家也將當初對方寫的本票借據遺失


現在97年了,我想請教:
1、抵押權是不是還有效?在什麼情況下會失效?
2、沒借據我還能向對方要求還款嗎?還是對方可以提起抵押權消滅?
3.、我該如何要對方還款?可以用它項權利證明書直接申請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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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你85年借款給債務人,時效為十五年,抵押權為從權利,借款債權還有效,抵押權自然還有效。
2、這是證據證明的問題,且你也需要證明何時開始清償,始能開始計算時效,故在方法上,可考慮以訴狀之送達為催告之意思表示,法院會請你查對方的戶籍,若無法送達,可為公示送達。當然,萬一官司輸了,有可能就會請求塗銷抵押權。
3、可考慮直接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解決。但對方戶籍若不明,支付命令恐會無法送達,應考慮直接起訴。
4、既然有設定抵押權,可考慮直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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