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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出庭之相關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8-03-06 | | 其他

Q: 律師你好:


我提出刑事勞資告訴
近期已收到檢察官傳票
但檢察官補了一句帶同證人、證據資料到庭
到庭前先試和解


請問:
一、但疑問是證人有的不是我熟的朋友,且這些人的聯絡電話、地址、姓名都已詳細提供,為何是我請證人呢?這不是檢察官的工作嗎?我有何公權力請這些人出庭?
二、證據資料是要用答辯狀方式當庭給檢察官,還是要補那些名稱狀紙?
三、我從到勞工局前、後均已盡力和資方和解,但最後就是沒辦法才提告訴的,請問檢察官之意思是要我再如何作為呢?和解無效之結果要如何向檢察官說明呢?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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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關於台端您的提問:
一、通常檢察官台端您帶同證人,其實大多以方便起見,因為如果當事人可以自己帶證人到署說明的話,檢察官也不用費功夫去寄傳票,如果台端覺得不妥,其實大可當庭跟檢察官說,請他用傳票傳證人,因為證人要收到傳票比較好向公司請假等等。
二、台端本件應係告訴人的身份,其實可以不用當庭才提出書狀,畢竟不是每個檢察官都學過速讀!所以台端可以寫「告訴理由補充狀」到地檢署,把案號、股別寫清楚,要告的事實是什麼,如有證據可以加以證明你所說的事情,要告的法條是什麼,再把證據影印乙份附在狀紙後面即可,記得自己也要留底。
三、檢察官大多會在偵查案件時勸諭雙方和解,如果和解不成,檢察官也會按照證據程度的判斷,作為起訴被告或不起訴之標準,所以台端不用擔心,可以請檢察官幫忙協調。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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