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與友人共四人合夥成立電腦公司
並由本人出任董事長
因與其他公司交易需提出本人之不動產作為抵押
請問:
日後若公司在營運上有任何的虧損
那要如何確保其他合夥人會共同分擔,而非僅由我一人承擔呢?
是要去法院公證,還是要另訂契約?
或者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能解決此問題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您個人提供不動產抵押的部分,乃是您個人所提供的物上擔保,雖然合夥有相關的規定,但為免將來發生爭議及在訴訟上曠日廢時的處理流程,建議還是另在合夥契約或另以書面,將合夥人間之義務明定清楚,甚至要求其他合夥人開立本票,以保障將來的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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