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目前遇到債務問題,請協助答覆之。
銀行動作為:
1.銀行發出抵銷通知書,帳戶內存款扣空
2.銀行發出扣押存款以及薪俸
經詢問才知父親在我未成年時
用我的名字去做連帶保證人
我沒去對保,且並無簽名之情事
當初父親成立公司,把我的名字列入股東
並且去向銀行做借貸,貸款時我還未成年(15歲)
事隔12年銀行開始做催討動作(看借款明細為信用狀借款)
現在法院函已經發至
請問如何免除擔保人之責?
若抗告的話勝訴機會高嗎?
該怎麼進行抗告事宜呢?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您好!
1.請確認本案法院函之內容。
2.如您未同意該保證契約,則有涉無代理權等事宜。
3.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前述規定請參酌。
林佳陵律師 http://blog.yam.com/luna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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