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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仿冒品訴訟相關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08-02-28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今年一月在網路上買了一支7000元的錶
但我並不知道那是仿冒品
後來因為戴不習慣,所以二月時便網拍
想不到來買的是刑警,就把我帶回警局偵訊
我已經表示我不知道那是仿冒品


請問:
1、我會被判什麼刑責嗎?
2、出庭時如果說我不知道是仿冒品才會拿來拍賣(因為我以為仿冒的錶都是幾百元)這樣說會判比較輕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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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揚

律師

陳志揚律師事務所

A:  1、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者,依商標法第82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若您被認定為明知該手錶係侵害他人商標權之仿冒品而仍在網路上販賣,則有可
能會構成上開罪責及處罰。
2、您是否明知為仿冒品,是您有無成立上揭罪責之前提要件,如卷內證據不足以證明您明知,那您是不成立
犯罪,若有證據可資證明您明知,那您辯稱不知是仿冒品才會拿來拍賣,會被法院認為您是在狡辯,在經
驗上反而會成為法院加重處罰之量刑斟酌事項。

陳志揚律師事務所
陳志揚律師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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