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日前我在營養師公會留言板留言
而且我有將便當工廠的名稱公布出來
內容如下:
目前我任職於oo便當工廠打算離職
但老板娘卻把我的執照扣留
我想走法律途徑要回我的執照
請各位前輩營養師幫忙
在此呼籲若想從基本團體膳食做起的新手營養師不要到oo便當工廠
因你的工作內容將會是打菜、包便當、便當還有倒廚餘
而且完全沒有休息時間,午餐也不一定,我就餓過肚子
我只想要回我的執照,謝謝大家幫幫忙...
請問:以上的留言內容是否會構成毀謗罪?
(上述事實為真、無說謊,且有之前離職的營養師在留言板聲援,但目前留言我已請公會刪除)
謝謝律師~
A:
您好:
刑法上的毀謗罪,是虛構事實才算毀謗。例外情形,若所稱之事,雖屬事實,但與公眾利益無關者,仍會構成毀謗罪。
依你所述,若屬事實,則不會構成毀謗罪的,而且你所述之事情,亦與公共利益有關,所以亦不會構成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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