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
本人於去年9月中旬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
租用樓層2-4樓,用途為營業用,租期5年
並於96年10月起繳納租金至今
然而房東經由我方多次請求皆未變更建物使用執照用途
且未盡告知「無法變更」之義務
導致無法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請問:
1、該如何請求房東變更建物使用執照?
2、期間損失又要如何請求賠償?
二、
由於無法合法經營(無法申請營登)
導致本書店無法穩當經營以及進購書籍
請問:
1、在此期間內蒙受之損失該如何求償?
2、租賃租金是否該照常支付?
三、
請問:
1、私人協商程序如何合法進行?
2、委由調解委員會進行協商會比較妥當嗎?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您的租約中既已約定房屋為營業用,您可寄存證信函予房東,催告房東變更建物使用執照,若該房屋係不能變更為營業使用之房屋,則房東提供給您的房屋顯然與租約內之約定不符,且可規責於房東,您可寄發存證信函予房東解除租賃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租金及押租金,並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損害賠償的部分,您可請求您已支出之費用及營業損失,但這部分需由您負舉證責任。
關於協商及調解部分,建議您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當場會有調解委員居中協調,若雙方能當場成立調解,經送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較雙方私底下簽訂和解契約有效且更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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