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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問~是否構成犯罪


賴OO 發問於 2006-05-02 | | 其他

Q: 林律師你好~
關於你回覆我的文章我已經看到了~在此先感謝你的樂心回覆~但我有點不太明白的意思??以下:
只是價額評高了,對公眾或他人無損,則不會有上開偽造文書的問題,公司要妳賠,首先得證明公司受有何損失,如果公司沒損失,原來多少東西,現在還在,無法證明公司因妳的此一記載受有損失,妳是無須賠償的,

所謂的只是價額評高??是啥意思?目前該公司的貨都還在也沒有任何的物品損失~只是他們可以一直咬著你說你去改那個報表的總計金額不是嗎??但是實際上就是無那麼多的貨??她們現在認為是我讓它變那麼多的~就要生出來那麼多給它??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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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賴小姐:您好!
偽造文書依後列條文的記載係以足生損害為構成要件,因此如您的行為未造成公司受損,實無違造文書罪之可言,如果公司的東西沒有短少,公司亦不可能要您賠償,您可以說明經過給公司聽,應可獲得理解,依公司會計制度將原來失衡的原因找出予以更正即可,前文所提價額評高乃是根據您所言東西數量不變,只是價額不能平衡而猜測您更改可能的原因之一而已,報表上存貨的數量如果沒有不對,其價額會產生差異,有可能是經辦人計算價額時產生錯誤,或是憑以計算之單價發生變動所致,如果是類似此等帳務上的錯誤,原來東西的數量沒有不對,自然不會對公司造成損害,而無偽造文書罪之可言,反之,如明知無此價值,為使股東誤認公司資產數額,而虛列資產數額,則可能對股東或債權人造成損害,即有可能成立偽造文書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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