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本公司業務經營簡訊平台
在去年接獲某分局偵查員通知要到警局接受調查
理由為
「某被害人在網拍購買物品付款未收得貨品,因賣方有使用本公司簡訊聯絡被害人,故以詐欺共犯對本公司進行偵訊」
本公司雖簡訊業務量並不大,但本質為正派作業之公司
被偵訊期間已盡所能提供該賣方通聯記錄等資料供偵查
且在錄製口供時以無連續錄音方式(兼以偏頗不善的口氣質問)
以「是」或「不是」方式要本公司詢著偵查員中斷數次錄音
質問的問題皆有欠客觀(此過程本公司有全程側錄)
使用者在申請本公司帳號時要留下有效的手機號碼才能取得登入密碼
之後才能依碼登入系統使用
(有獲優良平台獎的同業也是用此法供使用者登記)
但仍被依未盡使用者身份雙證件辨認為由,移送法院檢察官審理
在接獲第1次傳訊時已就該使用者所有登記資料、通聯記錄(該使用者手機已停用)等呈報檢察官明察
但仍於近日收到刑事傳票要再予到庭
已盡最大誠心與善意向檢察官報告,但仍不獲了解與明查
請問:
1、再次出庭時本公司應如何答詢較為妥當?
2、應該採取何種方式以求保障本公司權益或可提誣告之訴嗎?
望您給予指點
感謝您
A:
您好:
首先,檢察官再次開庭,是延續調查程序而已,並非就一定代表不利於你的認定,仍要看最後檢察官是作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而定,當然,即使是起訴,那也只是訴訟開始的起步而已,有罪與否,仍待將來法官認定,此點您不用先太擔心。
再來,針對您說的警詢時的不公平,以及有誘導訊問的方式,你們可以向檢察官提出,並要求警方提出當初的警詢錄音帶到庭勘驗。
至於是否誣告?要看具體情節,至少,要等您獲不起訴,或將來判決無罪確定後,再參考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的理由,判斷對方是否有誣告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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