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蔡孟翰從事壽險業.為獨立區單位主管.本人父親蔡松輝.因被盜辦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且被盜刷.導致銀行向父親摧討債務.並向我父親提出訴訟.而父親也與銀行在法庭上對質.而被盜辦信用卡所留的地址是我本人上班辦公室的地址.銀行人員有拿一份錄音記錄並當場播放.後銀行就循問那這是不是妳兒子.我父親聽了之後.說他覺得有一點點像但他說他根本無法確認.結果本人與今年3月29日收到國泰世華銀行寄一份通知含說.蔡松輝先生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遭偽冒申請並冒用一事經他們銀行查證.及蒐集各項資料顯示本人涉有重嫌..此通知函寄至我的戶籍地.當時我太太收到時通知我..(我因工作關係於93年起就大部份住台北).我想說根本沒有做那事情.也就不與理會..之後卻在4月份收到宜蘭地方法院檢查署刑事傳票. 國泰世華銀行竟以詐欺案將我列為被告起訴.本人感到非常氣憤.父親已經因被盜辦及冒用信用卡.已感到相當氣憤及無奈.今銀行卻又以所謂他們的一份錄音帶就說我涉重嫌將我起訴.本人也因工作繁忙.不知如何處理.或向誰申訴.本人與國泰世華銀行完全沒有任何往來.想請問貴站.我沒有做過的事銀行怎可隨便就可以將我起訴.而我又要如何申訴或了解我的權利呢.?
A:
蔡先生:您好!
文章中所謂的"起訴"如果只是刑事告訴,您須等檢察官傳喚到庭後,才能瞭解對方告的內容,再針對內容提答辯.如果對方提出錄音帶為證,您可要求當庭播放,然後向檢察官提出說明.
如果真的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被害人提起自訴,那麼您可以從起訴書及自訴狀內所載瞭解對方告您什麼,再據以答辯.您也可以選任辯護人替您出庭辯護.檢察官起訴後您的辯護人可以聲請閱卷瞭解對方的證物內容,再提答辯.關於您的權利,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1.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2.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3.得選任辯護人.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因此,您可循此方向主張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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