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於2006年4月份接到某國外廣告公司之傳真
當時本公司有回傳欲刊登廣告
但同年之9月旋即表示不願意刊登廣告
(因其刊登也只有一些公司的基本資料與LOGO)
但對方東司置之不理,該公司一年廣告費用980美金
截至目前仍未刊登滿兩年,現卻要求本公司給付2000多美金
其中還有一些利息以及不明費用
並表示如本公司不給付將採取法律行動
請問本公司應該怎麼處理?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如之前在電話中的回覆,請參酌, 貴公司應儘速正式函覆(最好以郵件,不要僅以電郵)主張權益,就對方的請款加以爭執,以保障 貴公司的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02-8809-1122
wchern@omniservice.com.tw
www.omniservice.com.tw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