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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犯罪~


賴OO 發問於 2006-05-01 | | 其他

Q: 本人在一間裝潢公司當會計~其中每個月的損益表中有一張為(商品庫存表)~
但其實並無那麼多的貨~我只是把總計金額改寫~如只有20萬的貨我把它改為30萬~
是因為不想讓它有差異存在~才因此去改報表~但是細項都無去更改~主管每個月也都有簽名了
現在公司要告我賠償損失~就算沒那麼多的貨也要叫我給它那麼多.請問我會犯什麼罪??
另外我並不是倉管人員這個對我有幫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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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賴小姐: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妳是公司會計,屬於從事業務人員之一,如果有該條的行為,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庫存表上如果沒那麼多的貨,妳將之虛載成有該等貨的存在.理論上是不行的,如果東西一樣多,只是價額評高了,對公眾或他人無損,則不會有上開偽造文書的問題,公司要妳賠,首先得證明公司受有何損失,如果公司沒損失,原來多少東西,現在還在,無法證明公司因妳的此一記載受有損失,妳是無須賠償的,妳不是倉管人員,可以證明無侵占圖利的必要,倉管人員可以替妳證明東西沒少,對妳有利,但也有可能二人共犯,要看實際狀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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