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去年9月間曾收到行政執行處函通知,得知自己是某家公司的董事,因該公司已欠稅,所以須前往說明..
而原來該公司負責人為四年多前曾任職的公司的某位同事,且公司名稱在我離職之後都還曾變更過,因此我認為個人資料已被冒用且對方有偽造文書之嫌..
如今因該公司已沒有在經營,但欠稅未繳,被冒用身為董事的我可以透過什麼方式自保,因為不希望為了這樣的案件讓自己陷入可能被扣押財產甚至限制出境的狀況..這對於我現在的工作會有極大的影響..
希望能幫幫我..
一位無辜被冒用的上班族
A:
您可以先去申請該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檢視其中不法之處,之後再以之為證據向法院地檢署提出偽造文書告訴,由地檢署開始偵查。
之後由法院查明確定你是被偽造文書冒用為人頭時,才有辦法不被國稅局限制出境或查封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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