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因考量新進人員流動過大,敝公司可否在任用新人前先讓這批人體驗敝公司的商品操作〈非工作安排,僅各版軟體試用〉並讓對方簽訂一份體驗同意書,在體驗期間,只需依照敝公司安排的室內體驗課程單純了解敝公司的軟體操作,而體驗期為期五天,期末完全通過該軟體體驗的操作,敝公司可以考慮提供就業機會?同意書內容大致如下:(摘錄)
甲方--**公司(體驗提供單位)
乙方--**體驗人員
1.體驗營期間甲方提供**商品實務認識與親自操作的機會,但並不分派任何工作予乙方,體驗期間雙方非勞基法所稱之勞雇關係,甲方自然不負擔乙方體驗期間之各項食、宿、保險、工資等費用。
2.乙方參與甲方所提供之軟體體驗,無需負擔甲方因該次體驗營而產生之任何費用〈教材、講師、場地、智權使用費等〉。
3.體驗營為期五天,乙方若全程參五天之體驗並至該期結束日止,無遲到、早退、請假、未簽到/退及中途離開體驗營之情事,甲方即提供**元為乙方體驗營期間之交通津貼,並統一於第五天體驗結束後領取(乙方需提供個人身份證影本予甲方核銷該筆帳務)。
4.乙方完全通過軟體操作後,即可穫得一只證書與甲方提供之**工作機會。
以上為體驗同意書其中幾點重要條文,懇請您給予指導與提示,謝謝!
A: 大致上並無問題,但詳細的內容還是建議全部由律師看過較妥,是否加上一條測試成績節評定結果及是否錄取正式聘用為員工由甲方決定乙方不得議異.
律師
A: 貴公司所擬之同意書大致上並無與勞動法規及其他相關法律相悖之情事,基於私法自治原則, 貴公司自可與願意接受該條款之人訂立此一無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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