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小弟先前任職的公司,有簽定定期契約書
最後一次簽定的契約書已於去年12月底到期
但公司始終沒有告知是否會續簽
隨即於1月中告知不再續約,且要求我隔天即離職
當時詢問公司有關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一事
公司回覆的避重就輕
後來再寫EMail詢問
公司告知因當初是簽定期契約
約滿30天內宣告資遣不需支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但後來公司還是有另外給資遣費
請問律師這樣是正確的嗎?
因公司說的勞基法條文小弟看的不是很懂,煩請律師能釋疑,謝謝!!
A:
[quote:8d342c4457="康先生"]律師您好~
小弟先前任職的公司,有簽定定期契約書
最後一次簽定的契約書已於去年12月底到期
但公司始終沒有告知是否會續簽
隨即於1月中告知不再續約,且要求我隔天即離職
當時詢問公司有關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一事
公司回覆的避重就輕
後來再寫EMail詢問
公司告知因當初是簽定期契約
約滿30天內宣告資遣不需支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但後來公司還是有另外給資遣費
請問律師這樣是正確的嗎?
因公司說的勞基法條文小弟看的不是很懂,煩請律師能釋疑,謝謝!![/quote:8d342c4457]
以上問題回答如下:
一、您去年12月到期後,繼續工作至1月中旬,此情形屬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1款事由,依規定應視為不定期契約,而非公司所言之定期契約性質。
二、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須有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及13條之事由,若無則為不當解雇勞工,您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三、因您提供事實不足,所以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可參考勞基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
四、故您公司所言並不正確。希望我的回覆對您有助益
宋錦武律師(095833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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