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均啟:
去年,內子投資朋友所開設的房地產生意,內子隱瞞迄今我方得知。內子在該次投資中是以「買主」的身份進行該次房屋買賣,並以該屋向銀行房貸850萬。但友人堅稱「要保障他們的產物」,因此房屋契約以及向銀行的貸款全由友人處理、代繳。所以我想請問陳律師:
1.友人此舉是否合乎公平交易原則?
2.內子一時糊塗,以「買主」身份進場投資,如果債務期間友人無法如期繳交房貸的話,請問銀行是否會直接以該房屋作為抵債?還是會追討「房屋所有權人」之其他收入?
3.在此期間,內子是否能要求友人(房產商)簽訂任何文件,以保障交易安全機制?(關於,此部分懇請律師能給予「重點」明示)。
叨擾之處,懇期見諒!特致鳴謝!
A:
您好,
1、本件沒有看到買賣的契約,且既然是以投資的方式,應該是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2、一般銀行會先拍賣抵押物,如有不足,會拍賣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3、之前沒有簽協議,事後再要求補簽,也需要得到對方的同意才行。如果是買賣契約,有無買賣契約?買賣是否有效?為求保本,何時可將名下財產賣出?得否自行出賣?賣得利益歸誰?這些都有談清楚。若是投資,則利益如何分配?虧損如何分擔?何時可請求分配利潤?何時可請求本金?等等問題,也都要談清楚,這部分還有賴雙方去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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