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有頂讓契約的問題
1-簽約當天有看到屋主與前店主的租賃合約,內有「期限內不得頂讓」
但前店主對我們的合約有「屋主不得因委託經營而驅趕乙方,若原房東或甲方於承租期間有任何驅趕行為,乙方可向甲方求償…..」
請問這樣屋主與店主的合約有違約的情況下,我們簽了後面的合約,是否成立?還是會因為已違約在先,後續的就不作數
2-委託經營期限到(如條一),於民國….與房東主租賃合約到,甲方將無條件完全退出,僅負後續道義責任;押金轉為頂讓金,不得在此約期限未到前,反悔所付金額要求退還,違之,需付賠償甲方扣除當時支付之金額外另付違約金3萬元。
問題二:請問條例2是否成立?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所以,您與前店主的約定,不會因為前店主與房東約定受影響,您與前店主都要依約定履行所簽署的契約內約定的義務。
如果嗣後雙方對於契約所記載的文字有爭議,建議您可以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處理。亦可檢附相關事證委由律師研究,如有可支持您主張的依據,由律師協助您為訴訟,以爭取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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