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兒子承攬父親 工程
或父親承攬
簽訂 契約 合法嗎
父親:行號獨資
兒:有限公司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謹簡要初步回覆如后:
如有限公司、商業行號間欲成立契約關係,請簽立契約書並用大小印,以確定雙方間之權利義務。
但請注意公司法第23條「(第一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第三項)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99條第2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公司法第108條第3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等規定。
【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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