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今年兼職做年貨大街攤位招商
其他地方都有依約給獎金
只有天津路的主辨單位不依約定給足錢
藉故拖廷,約定日期前往後又說忘記帶
隔天再到現場要錢,電話就都不接
不知第幾天時,就隨便開了不足額的支票
去拿時發現問題,打電話給對方
結果對方隨便說幾句「會交給小姐處理」的騙詞就掛斷
最後一次聯絡時也說會交給小姐帶回公司處理
嗣後我到年貨大街找那位小姐
才發現她原來只是臨時的工讀生
連公司在哪裡也不知道,怎麼交給她呢?
後來幾乎天天跑現場對方也不出面解決
電話不接、簡訊不回、有接時都是騙人的話
請問這種情刑事否可告該主辦單位詐欺或者背信罪?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關於本件乃是因為積欠不足額之獎金,您可依民事程序追討,可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較為經濟迅速。
至於是否會構成詐欺,恐怕尚難一概而論,關鍵點在於對方是否一開始即有施行詐術,或僅是嗣後的不付款,因此本案將會在詐欺與純屬民事糾紛間遊走,因此,若無其他有力的證據證明,則是否構成詐欺或背信尚難一概而論。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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