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的朋友服務於某機關
上班時間克盡職守,下班或例假日也是一通電話隨傳隨到
盡力協助解決問題,從未爭取任何加班費、工作津貼
如此服務熱忱,但年底考績竟遭評為丙等
其他同事於上班時間外出私接工作仍獲甲等,實為不公
另外,去年年底該機關的專案考核會議以不告知任何訊息的方式
強逼我朋友如不簽「資遣」即「解聘」的狀況下
無奈的接受資遣,因而而喪失工作……
請問是否可提供相關訊息以保障工作權益?
朋友已尋求各種方法,亦曾求助議員及立委仍無法解決
故請 律師先進 不另賜教,教教我們該怎麼辦!
謝謝您的回復
A:
1、請先釐清某機關是否有解聘之權利,如有,解聘之條件為何?或無條件隨時得解聘,有待提供詳細資料。
2、某機關如有解聘權,而台端朋友僅為定期受聘,如一年一聘等。則,提前解聘與資遺,就工作權而言,並無差別。至於資遺與解聘之差別為何,應視個案而定,而台端朋友選擇接受資遣,如無其他特別因素,顯然資遣較解聘優惠,台端朋友應無損失。
3、某機關如無解聘權,竟以解聘為由,脅迫或詐欺台端朋友,以達資遣之目的,台端朋友可依民法第92條規定,主張撤銷資遣之意思表示,回復未資遣前之狀態,並請求賠償報酬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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