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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毀謗罪

毀謗罪


童OO 發問於 2006-04-27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毀謗罪

請問我的男友曾和A女在同一房間內,獨處1小時左右的時間,所以我就在發給該A女的簡訊中,寫到她和我男友曾在同一房間內,有發生超友誼的關係(不知是否是事實),現在對方要告我毀謗了。
請問:
1、我在沒有將這件「未確定事實的事」說給第三者知道,僅在簡訊中辱罵她的情況下闡述,她告我的毀謗罪能成立嗎?
2、毀謗的罪責又是如何?
3、該如何回答製作筆錄及偵訊比較好。
能否為我解答一下,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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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童小姐:您好!
1>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為前提,妳僅簡訊給對方(特定之個人),並無散布於眾,應與該條誹謗罪之成立要件不合.
2>該條第二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面對指控回答問題,可說明自己無散布於眾之意,及自己所以如此認定之理由,並將上開法條構成要件放在心上,針對問題答詢,無須多言.祝妳平安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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