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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糾紛(續問)


林OO 發問於 2008-01-28 | |

Q: 律師您好~


感謝律師前一次的回覆
我想再釐清一個觀念
我所謂的精神賠償是否可以依照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此項中的侵害自由向對方提出申請賠償
因為房屋毀損後一直都無法居住
善後處理過程中一直住在友人家中
他是否侵犯我的居住自由?
這樣可以提出賠償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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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你的情形,我個人認為無法適用民法195的規定,因為他所造成是你財產上之損害,並非侵害你的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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