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及本人父親投資一股份有限公司,佔有股份為55%
目前負責人(董事長)並非最大股東,由於經營理念不合
請問:
1、我們可否要求召開股東會議並要求更換負責人?
2、本人父親掛名董事,而本人僅為一般股東但也在公司服務,日前負責人曾宣稱要將本人自公司開除,他有權如此做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東會分為股東常會及臨時會,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台端所述情形,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所以欲改選董事等行為,可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負責人得否將員工開除,就公司得否任意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之問題。公司與台端成立僱傭之勞動契約,不論是何人擔任負責人,均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範行為,若台端沒有具備構成任何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公司不能開除台端。結論乃是該負責人之權力,仍受勞基法的規範,否則董事會得出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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