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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游OO 發問於 2008-01-25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您好~


個人所服務的單位定期會舉辦藝文創作競賽
於競賽辦法中曾提及:
若參賽者得獎,該得獎者仍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但授權敝單位使用,敝單位可在任何時地使用.....


想請問:
若是得獎者想要自行出版或是有出版社想為該得獎人出版個人作品集,而其中選用到曾參加敝單位得獎的作品,得獎人是否可再授權該出版社使用得獎作品並進行銷售呢?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3287
李佩昌

律師

六合法律事務所

A:  若依您所敘述的內容來看
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仍歸屬得獎者
得獎者僅是授權貴工作單位得予使用
則得獎者若要自行或委託或授權他人出版發行他的著作
當然是可以的
除非
在得獎者與貴工作單位間的合約有相反的約定
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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