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去年有一批貨到義大利
因對方檢驗不合乎規格,故而要求退還貨款
基於公司誠信負責原則,我們有退還約1/3的款項
並要求對方先退貨,餘款才能再予退還
但對方遲不退貨,卻要我方先行退款,雙方僵持不下
對方表示要告我們
至今雖未有收到任何的表示
但對於國際貿易法令不慎瞭解
與對方交易時未有簽訂任何契約
貨品不合格等相關問題均僅以e-mail往返溝通
請問我方牽涉的法令問題應該如何處理?
請予以解惑,謝謝!
A:
就 台端所述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一、國際貿易首重當事人間之約定,若發生糾紛,從管轄法院至適用之法律均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適用,您已經說雙方未有簽定任何正式的契約,但買賣之成立,往來之E-mail或訂單發票等,也可以作為意思表示之用,只要雙方就重要條件達成合意,契約即成立,故只要於E-mail中有提到之交易條件、糾紛解決方法均可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若無相關約定,必須付諸法律行動,則須考量對方財產所在,選擇適合法院起訴,若對方在台灣沒有財產,必須至國外訴訟,則可能要考量訴訟成本,有的國家就律師費或法院費用,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有的國家則無此規定。
二、對方表示要告 貴公司,但 貴公司於國外是否有財產?如沒有,如前所述,則對方要至台灣訴訟才有實益。
三、綜上所述,雙方對退貨之細節最好之方法為雙方協商一雙方均可接受之方案,可先用協商方式,或寄發正式律師函,若要提起跨海訴訟則要考量訴訟成本與訴訟標的之比例,如此訴訟是否符合成本。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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