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去年3月給國外客戶PI,結果客戶一直未允諾要訂貨
直到去年9月時客人表示要訂貨,但遲遲未付訂金
於是我方便發e-mail通知客戶
通知若未於2007.10.30前付定,將無法用之前的價格給予客人
客人表示了解
未想到今年2008.1.10客戶忽然匯款表示要此訂單
我方有即時表示會予以調高價錢
可是客人並未表示意見,直到1/23客戶來信表示要取消訂單
但我方已認為對方未表意見有些準備的工作
但對方表示我們未予通知,堅持要退款
請問這樣合理嗎?我們該如何因應?是否應合理的退款?
謝謝您的回復
A:
就 台端所述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一、國際貿易首重當事人間之約定,若發生糾紛,從管轄法院至適用之法律均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適用。自您的問題內容看來,雙方間並未簽訂正式合約,應依一般買賣的慣例訂之,亦即需有要約及承諾合致,雙方合約才會生效。
二、您提到去年3月給國外客戶PI,因客戶一直未允諾要訂貨, 已於2007.10.30失效,雙方間並無買賣契約成立,惟客戶直到今年2008.1.10才忽然匯款表示要此訂單,您表示將會調高價錢,此時是對方先有要約,我方的承諾還未確定,契約應尚未成立,2008.1.23客戶來信表示要取消訂單,亦即其在我方承諾前即取銷要約,契約雖未成立,我方確因要作成承諾前付出部分成本,依一般慣例,只要該成本是合理並可舉證的,應該可以請對方負擔,甚至如果可以依我國民法第249條的規定,還可以主張沒收訂金,再如張額外的損害賠償。
三、如雙方無法協商,為確保我方的權利,我方應以正式公司函或律師函向對方主張損失。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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