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先前與一印度軟體公司簽訂開發合約並支付訂金
惟目前已超出約定完成時間
我方已通知印度公司終止合約並要求歸還所付訂金
但該公司均不回應
先前有定立合約並約定台灣為訴訟地
請問此情形下我方可直接在台委託律師進行訴訟嗎?
或是需要先委由印度的律師提起訴訟呢?
感謝您的協助
劉建良
易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律師
A:
一,按涉外民事法律事用法第六條之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二,準此, 貴公司既與印度軟體公司簽訂開發合約,內容約定以臺灣為訴訟地,因此,就 貴公司既與印度軟體公司之契約相關爭議,臺灣法院有管轄權.
三,再者,因訴訟之ㄧ方為印度公司,故本案性質上應屬涉外案件,而本案適用之準據法須視依上開規定及契約整體文義觀之,究否得適用臺灣相關法律.
四,即便得於臺灣進行訴訟,惟印度軟體公司是否會派人來台進行訴訟? 印度軟體公司在臺是否有資產可供清償系爭訂金?貴公司是否以強制執行程序能取得訂金?是否就有實益?仍需 貴公司再三斟酌.
A:
您好:
您先前的合約有約定台灣某法院為訴訟地,則台灣該法院有管轄權,至於適用的法律,則視您先前的合約有無約定,無約定,則可適用我國的涉外民事適用法,亦可以履行地法律為適用法律。在此情形下,您公司當然可以在台委託台灣律師直接在台灣提起訴訟,本案可能涉及英文,您應該委請專業懂外文的台灣律師,除非本案的適用法是適用印度法,且該印度律師在台灣有申請核准執業執行印度法,才可能在台灣為您進行法律訴訟。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 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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